2006年11月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房车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商品房频频拒收折射执法不严
本报记者 汪嘉林  

  2006年即将过去,与这一年楼市发展沉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,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无法兑现承诺而造成商品房“短斤缺两”的事件屡有发生。一边是房产公司老板为处理这些事件而显得有些焦头烂额;另一边,消费者花了大价钱,自然不愿为这些有瑕疵的商品埋单,拒收商品房事件频现。
  近日,杭州余杭“福田假日之约”别墅(排屋)的11位业主就集体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。原因是,他们在两年前购买的别墅(期房)到交房时才发现地下车库、卫生间等结构与售房合同的约定不符,而且违反了建筑设计的有关规定。更令业主们吃惊的是,他们事后才得知,各自别墅屋外的花园属于小区公共绿地,开发商根本无权出售。对于11位业主的起诉,杭州余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开发商赔偿业主违约金,同时全额退还业主购买花园的款项。
  无独有偶,在杭州城西“长岛之春”楼盘约定的交付日期,业主们突然发现,这个楼盘使用了单层玻璃。这不但和当初的合同约定不符,而且在节能成为普遍要求、中空双层玻璃已普遍推广的今天,自己的房子还在使用普通单层玻璃,这让业主们感到不能接受,于是业主们也提出了拒收。
  记者就这些事件中的法律关系请教了法律界人士。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、省直律师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史建兵告诉记者,房地产建设过程中,政府在土地出让时设定的容积率、绿化率以及小区公共配套等指标非经原审批的职能部门批准,不得改变。就拿余杭“福田假日之约”别墅来说,小区中的绿化面积,全体业主对此享有共有权,开发商并无权分割出售。而实际上,在余杭区国土资源局土地分局给开发商的复函中,已明确指出,“福田假日之约”小区绿化用地属全体小区业主共有,非经全体小区业主一致同意,不得办理分割土地使用权证。“在不久就要出台的《物权法》中,对这一情况也将有更加明确的规定。”史建兵说。
  而对于开发商在最终交房时没有兑现当时的承诺,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告诉记者,从法律上来讲,这是一种违约行为,开发商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而事实上,造成这类事件频发,也有一个原因是:“双方力量和地位的不平等,房地产商处于强势的地位,而购房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一些房地产商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忽略了购房者的意愿诉求,或者没有很好地跟购房者提前进行交流、沟通。”他觉得,针对这类情况,相关的政府部门应真正承担起监管责任,通过各种方式平衡双方的力量并加以适当地引导,这样才能让房地产市场更和谐。